被告行凶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山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鍾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80分鍾,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凶之上應不難判斷。
任平回到“春秋山莊”後,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田蓮,以圖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賀杉推落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這一天夜晚,田春達在辦公室留到半夜,將這套“任平涉嫌搶劫、強奸、殺人事件”有關的文件全部閱讀完畢。
田春達覺得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部分刑警對被告任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鏈這麽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紅葉穀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回到家裏後,田春達躺在**時也繼續思考著。
最棘手的是項鏈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鏈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任平在商店前撿到這條項鏈,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另外的時間問題也可商榷。被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60分鍾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80分鍾,多出不過20分鍾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鍾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到“春秋山莊”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鍾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商店至“春秋山莊”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20分鍾依然是部分刑警所推測的犯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