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案迷蹤

他是不是凶手?6

再就解剖報告書內容而論,被害者手腳上雖有數處擦傷,而其大腿內側及外**等部位卻未見被強奸時常見到之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等現象。因此,將其斷定為被強奸,其根據也甚為薄弱。實際上的情形,可使人推測為兩相情願的**。前麵調查材料內容將被害者手腳上擦傷推定為抵抗時所受之傷,殊不知現場為自然的山林中,野草沒徑而一片雜亂。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雲雨之際,不慎為灌木、枝椏、草棘或芭草割傷、刺傷也有可能,或在掉落河中時,因觸及岩石而受到擦傷,也有此可能。

基於如上理由,前麵調查材料所提到的物證已被推翻。

被告所以被推定為凶手的另一根據為其由“春秋山莊”至紅葉穀車站前商店所花費的往返時間。行走此一距離的正常速度,依據判斷為50分鍾至60分鍾。事實上,被告在前往商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其它旅館工作的女服務員相遇過。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言,被告此時的步行速度尚屬正常,而被告供述為:當時由於旅館的自行車不巧被他人所占用,想到需來回走一趟四公裏路程很疲勞。除此以外,被告當日的工作特別繁忙,因而身體相當疲勞。換句話說,被告當時的心理以及身體狀態均在疲勞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較正常狀態緩慢也是正常的。

依據前麵調查材料所提,被告為此往返花費約80分鍾,較正常之往返時間60分鍾多出20分鍾,而這是為犯案所花費。然而,被告的犯罪果真能於短短的20分鍾內完成嗎?前麵調查材料推定被告於下午6點45分由商店走出後與被害者相遇,而後相偕經小道走過吊橋。依據前麵推測,被告花言巧語誘使被害者同意同行。也因此之故,推定橋頭附近木炭店主的女兒所目擊的紅衣女性之同伴為被告。於7點5分前走過該吊橋的被告,抵達現場至少要花費五六分鍾。現場為山林小徑,如此一來,可供犯案的時間,僅剩15分鍾而已。而此15分鍾尚包括由現場回至吊橋的5分鍾,扣除後的時間僅有10分鍾,也就是說,被告必須於10分鍾內將被害者用暴力製服、將之強奸,而後將其推落河中。這樣的罪行果真能在10分鍾內完成嗎?前麵調查材料認為可能,而我卻認為此事不太可能!由商店經小道至吊橋的距離約為一公裏半。覺著疲憊的被告行走這段路程,起碼花了20分鍾才對。何況與被告同行的被害者為女性,速度可能更為緩慢。如此一來,實際上犯罪的時間,應該連10分鍾都不到。我前赴現場實地求證時,由“春秋山莊”經由街道轉入車站前馬路至商店花費時間約為25分鍾。再由商店經小道,過吊橋至案發現場的草地被踐踏之處,則花費了30分鍾。最後由現場回到“春秋山莊”的時間為32分鍾。“春秋山莊”附近於案發當時正在修路而不易行走,因此,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可能更長。也就是說,未覺疲憊的我行走這一路段已花費87分鍾。我行走此一路段時,途上未曾停過,至現場時也未有過片刻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