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罷了端陽沒多久,駱永勝便忙了起來,倒不是為了生意上的事,而是時間到了他弟弟駱永捷與黃四通閨女黃靈成親的黃道吉日。
古人成親這一塊駱永勝實在是沒有什麽經驗,好在街坊四鄰懂得操辦這事的不在少數,黃四通嫁閨女,提前兩天也派了專業人來駱永勝這邊幫襯,一時間雖忙卻也不亂,讓駱永勝可以安心一旁欣賞。
宋代的婚禮與前唐乃至後麵的明清都在細微處略有不同,因為眼下是北宋初年,風氣更開放些,比如婚前駱永捷就與那黃靈沒少見麵,所以儒家六禮在宋初基本被簡化成了四禮,甚至如洪州這地界,更僅剩三禮。
納采這事駱永勝跟黃四通已經定了,大體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隻是多了一個兩口子私下裏見麵熟悉熟悉眼緣,這倒是後世明清時期女權受到禁錮後所沒有的。
納幣稍微麻煩些,駱永勝還是頭一次聽說這男方家出多少聘禮,女方家回多少嫁妝這種事要報告官府進行定聘。
“國家有定法的,一般尋常百姓倒是不用那麽麻煩,地方鄉官裏正睜隻眼閉隻眼也就當看不到,駱兄你家大業大,戶曹當然要留一份記錄,不過你也不用多想,這隻是正常的履行公事,確定下你們駱家二郎與那黃家小娘算是正式成了親,現在雙方就誰也不能反悔了。
如果現在鬧出悔婚這種事,又或者女方家臨時想多要彩禮,男方家想多索取些嫁妝都屬鬧婚,凡此類之事發生則定聘充公,反悔一方還得挨一頓杖責。”
這麽一通解釋下來駱永勝倒是有點能接受,婚姻是神聖的,哪有事到臨頭臨時加錢反悔的道理,那不成兒戲了。
而侯三解釋中所提到的定法,便是節序禮,定聘一旦形成便在法律意義上形成等同婚約的契約關係。‘女方反悔受杖六十’,‘男方反悔籍沒定聘,充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