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育友著
羅香林先生之《羅芳伯所建婆羅洲坤甸蘭芳大總製考》與《西婆羅洲羅芳伯等人所建共和國考》麵世以來,“蘭芳共和國”說不脛而走。近幾年來更有人轉相摭拾其說,甚至加以發揮渲染,或宣稱“蘭芳共和國”是“建立在異邦土地上的華人國家”(見西安《視野》1981年第5期),或奢談“蘭芳共和國”之“立國”比“美利堅合眾國”還早若幹年雲雲(如1985年9月梅縣出版《客家民俗》第3期)。持異議者雖不乏人,但“共和國”說依然廣為流傳。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人們在否定“共和國”說的同時,終未有就如何解釋蘭芳製度的產生根源,作出令人信服的考證論述。有鑒於此,試以管見為引玉之磚。
最早提出“共和國”說者是十九世紀的荷蘭人,曾任荷印政府中文翻譯官的格魯特和施好古就一再稱蘭芳公司為“共和國”,他們認為,公司製度導源於中國村社,因為中國村社是“絕對民主”而又“獨立”的“小共和國”。他們描述道:“在中國村社中找不到任何由朝廷任命的人員”,政府隻能通過由公眾選舉出來的村社首腦進行統治,村社首腦統率警務,維持公共秩序和風俗禮節,排解糾紛,捕緝盜賊和罪犯,並管穀物的收成。而村社中人人都是義務警察,一切人都有協助征收捐稅的義務,捐稅負擔是公平的。村社又是其成員的監護者,每一個人在遇到不測事故而又不能獨立生活時,可以獲得支持幫助,可以依靠村社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曆朝政府都是非常確信村社製度的優越性的,因而從來沒有一個敢作支持其官吏去對抗民意的嚐試”,“如果官吏激動了民憤,那他就得被不加考慮地撤職”。他們進而推論說:“在中國,人民的獨立性就是這樣受到法律和曆史傳統的雙重的保證的,人民因而極感自豪並把它視為最大的財產那是很明白的。所以,他們即使是在出國時,也把這種村社聯盟的思想帶到各處,並且在他們的命運促使他們所至之地和他們覺得需要的野蠻民族或半野蠻民族地域中,建立起這種獨立製度。”最後的結論是:“婆羅洲的公司隻不過是其祖國村社製度的一種複本而已。”(參閱施好古“婆羅洲的中國公司”,見《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5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