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聞鼓要是敲得好,即可敲掉政治對手的權位。所以官告官是常見之事。有些戀棧的官員,便曾指使管下的“良民”到登聞鼓院打鼓,為官員的連任造勢。
景德元年(1004年),宋真宗詔責這種不正之風:“諸州民詣闕舉留官吏,多涉徇私,或非素願……自今百姓僧道,更不得輒詣闕庭……如敢違越,其為首者論如律。”
然而,官告官並非多為私仇,也有出於公義的凜然之舉。宋將曹翰橫蠻暴戾,率軍征服江南時,犯下屠城的罪行,他在潁州任職時,仍不悔改,“掊克苛酷,在郡不法”。汝陰縣令孫崇望激於義憤,上京彈劾曹翰。最終,曹翰被處以流放之刑。
不過,官民還是得慎用登聞鼓院的那麵大鼓。原則上,朝廷有禁人越級上訴的例禁,擊鼓鳴冤隻是糾正司法錯誤的權宜之計,人人若都到京城申冤,州郡的守官就顯得屍位素餐了。
因此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朝廷頒令:“今後隻有經過縣、州、路**官府審理而不服者,才允準到登聞鼓院投訴。”
若是牽涉原告的長官、朝廷命官,或呈報機密之事,方許到登聞鼓院遞狀,應由州縣優先裁判的案子則不予受理。另據大宋刑律,擊登聞鼓訴事若不實,將判80杖的肉刑。
在登聞鼓院守待並不能當場麵見皇上,那些心急的人轉而擋攔皇帝的車隊,直接申訴。
皇帝對上訪者的態度相對寬大為懷,因為他們能從中獲知今下的民情,真遇上違規訴冤的人,皇帝通常也會法外開恩。
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正月,宋真宗的車隊遭到上訪群眾的攔截。真宗念其情可憫,下令從輕處罰。
這並不是宋真宗和他們初次打交道,早在景德四年(1007年)已和他們“狹路相逢”。真宗並未動怒,隻是稍感無奈:“開廣言路,理國所先,而近日尤多煩紊。車駕每出,詞狀紛紜,泊至披詳,無可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