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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章 宋與南洋貿易協定(下)

大宋曆大中祥符三年正月初六,南洋占城國都城佛逝城。

大宋方:海運使主使李賢,海運府書記吏黃勇,舶司府從事杜小亮,以及二十五海商代表。

占城方:太傅杜羅安,國相多瑙,戶部吏味曾,及新生的海貿司共計二十二位本地代表。

並以占城國國王為主要見證者。

正式於占城國王宮大議政大殿,簽署《宋於南洋占城國貿易協定》。

第一條,基於平等互利的準則,兩國之前秉持著自願、以造福兩國朝廷和百姓的出發點,簽訂此條約。條約有效期為兩百年,兩百年內,但有需更改的項目,需兩國共同商議決定,任何官吏和府衙,不得對此妄加幹涉。

第二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海貿之事將獨立存在並運作。兩國海貿及相關商貿往來,需由兩國咱們的部門加以對接,稅務等問題,由此機構加以管理,不得妄自加稅。且本國官吏,亦不得私加幹涉,但有發現,大宋(占城)有權力在專門組成的海商貿易委員會加以申訴,進而,將從實際出發,於之經濟處罰。

第三條,大宋作為首倡國,享有條約內的一應優先條款,宋人的合法利益亦需要得到保障和維護。但有占城國(南洋諸國)於大宋的貨物商品予以打壓大宋本土商品,大宋海運府有權於之反傾銷反公平交易準則之調查。而占城國作為和大宋締結貿易協議的首個國家,享有更低價格由大宋進口貨物的權力。

……

協議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占城國保留,另一份由大宋朝廷保留。分別大宋文字和占城文字加以書寫,並以石壁雕刻,約定立於兩國管轄府衙之外。

天空中的陽光相當火辣,於王宮的協議簽署儀式,持續了大約一個時辰,內中還有專門的人,當著簽約之眾分別以兩國語言加以朗誦。

協議簽署之後,即是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