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還在,若是分家的話,不說別的,單單是別人的白眼都會讓很多人受不了,更不用說還會有刑法加身。
越是家世大的,就越不太可能在父母生前就分家。
曆朝曆代中,別說是父母在世,就算是沮喪未滿就兄弟分家,都是一個不小的罪名。
當然了,老百姓是沒人在意,可若是高官勳貴,那就會有人彈劾。
而且大趙朝廷雖然沒有命令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分家,但是也有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子孫若分家,務必要告知官府知道,若是不告而分,則罰杖一百!
所以說,賈母隻要活著,榮國府想要分家,就要經過朝廷,以及族長和族老們的讚同才可以,否則這個家就分不成。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分家是要在世祖父母,父母點頭才行,若是長輩不同意,那就無法分家。
榮國府想分家,那無論是官府,還是族中,第一個詢問的就會是賈母,隻要賈母不願意,賈赦賈政以及賈璉的想法,就不重要了。
當然了,要是賈母願意,那就另當別論了。
不止是大趙朝廷是這樣規定的,曆朝曆代對分家都有著規定。
史料記載,明朝之前,賦稅都是按照戶數來繳納的,也就是說,這戶人家,不管多少人,隻要是一戶,就收一次錢。這一製度,在重孝敬禮的朝代都還好說,能夠極大激發人們施行大家庭的製度。
畢竟,這樣交的錢少嘛。
但在那些財政不濟的朝代,百姓分家就多少有些無奈之舉了。
據說,有的朝代甚至專門設立了部門機構,專司“分家判決”,以便從每一次的分家裁斷中收取一定數額的“行政手續費”。
除了明朝,後來的辮子朝也是如此,以清朝律例為例,雖然明令禁止祖父母及父母在世的子孫分家,但在清末製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卻這樣規定:凡隸於一戶籍者,為一家。父母在,欲別立戶籍者,須經父母允許。可見,此規則將人們分戶籍的最終決定權交給了父母,官方不參與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