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馬、同車間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沒有作案的可能,那麽,這個事件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運用排除法分析,剩下來隻有兩種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導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現了我們尚未認識到的意外情節。
第二,出於什麽動機勒死了死者?
所謂動機,在殺人案中,簡單地說,一般有這幾種類別:
一是因仇而殺。即是因某件事或幾件事積聚的仇恨或幽怨達到無法抑製的程度而殺人。
二是因情而殺。即是由愛生恨或為了清除愛的障礙而殺人。
三是因財而殺。即是為了非法獲取本不屬於自己的錢財或是在盜竊財物時被發現演變成搶劫而殺人。
四是因怒而殺。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發性的事件控製不了自己的情緒憤而殺人。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破壞性殺人,即是出於某種政治性目的,為了破壞社會安定,危害社會秩序而殺人。
根據調查,死者是個對外柔順、對內賢淑的女子,丈夫老馬也是個安分守己、勤勞憨厚的漢子,不可能與人結怨而導致矛盾激化。夫婦間雖說不上如膠似漆,也算是相親相愛,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靜,未聞有何婚外流言。作為一個外來打工的臨時住戶,自然不會有多少財物,不應成為謀財者侵襲的目標。同樣,一個較為偏僻的農村地區的普通勞動者,一般也不會變成政治破壞者眼中的犧牲品。
第三,在什麽時候動手勒的?
從法醫解剖學的角度看,損傷形成到水腫擴大,進而阻斷呼吸,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一般需要一至五個小時的時間。以此推斷,造成損傷的時間應當在淩晨四點之後。
從死者活動情況看,自清晨起床到死亡這一段時間,死者一直處在別人的目光關注之下,被繩勒的可能性極小。
由此看來,死者被繩勒的時間最大的可能是在淩晨四、五點鍾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