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規定:“沮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並入官。”
販賣私鹽就更加是大罪,可判死刑。“凡販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
各級官員都有責任緝私,如有“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
買鹽賣鹽的程序如下:都轉運鹽使司下麵各自有鹽場,按照朝廷的規定數量生產和銷售食鹽。
十三個承宣布政司就近去都轉運鹽使司取鹽。
州縣的官員派人到所屬的承宣布政司的鹽運司那裏領取食鹽回來,再分發給各鄉各鎮,再發到裏長手裏,由裏長發給百姓。
百姓以交鹽稅的形式從裏長手裏買鹽。
裏長收齊鹽稅交給知縣,知縣收起交給知府,知府收起交給布政使鹽運司,鹽運司交給取鹽的都轉運鹽使司,各都轉運鹽使司叫到戶部,戶部收齊上交到國庫,匯報給老朱。
自古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所產的食鹽都叫吳鹽或者淮鹽。
天下人都說:“吳鹽如花皎白雪”。
淮鹽產量大,質量高,顏色潔白如雪。
用之烹飪,菜肴味道甘甜鮮美。
宮中和天下富貴人家所用無一不是淮鹽。
所以,雖然大明有鹽場數個,吳鹽的產量和交易量卻獨占鼇頭,遠遠甩開其他產鹽地。
前朝的國家賦稅,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
到如今,淮鹽鹽稅也占大明賦稅的三分之一。
自從朱柏建議老朱用“開中法”之後,有了規定以外的鹽引,才出現了可以在日常規定以外賣鹽官商。
但是這個官鹽商也不是想賣多少賣多少,一樣要由都轉運鹽使司統籌規劃。
老朱在揚州設立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兩淮運去天下各處的鹽就都在揚州轉運。
江南商人運糧草到邊境換了“鹽引”也是到揚州來取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