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規定其實說來也很簡單。
就那麽幾條,第一條就是,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懷疑對象涉嫌犯罪,否則不能進行拘留。
第二條,必須有合法的拘留手續,就像是我讓師姐去申請的拘留證。
第三條就是講一個拘留的期限嘛,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拘留。
第四條就是當必須對懷疑對象進行必要的審查和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涉嫌犯罪時。
說實話以上這幾條裏,就第四條是對我有利的。第三天沒得說,那是後話。第二條也沒得說,那是領導審批的事。就卡在了第一條嘛,我有證據,但沒法證明懷疑對象涉嫌了犯罪。
然後省廳還下來了一群人,其他的部門倒還好,他就眼睛盯著我們刑警隊,就專門查這些流程。
當初我孫雷師父走之前就專門強調流程,敢情強調了半天是為了這段時間來迎這群大老哥啊。
如果走詢問流程和問詢流程,還是涉及異地打草驚蛇問題。所以我也是沒辦法的辦法,別說我奸。
過了這段特殊時期,我一定放開手腳,和犯罪嫌疑人們鬥的讓他們,喘口氣休息一下的功夫都沒有。
當天,拘留措施就被批準了,在圍在解傳波身邊軟磨硬泡之下,各級審批,異地所需要的各種手續也到手了,從來就沒這麽快過。
5月24號九點,我蹲在高鐵站門口抽著煙,等到劉峰被我們警員帶出出站口的時候,我煙頭一掐,立刻迎了上去。
“師兄們辛苦了。”一個九十度鞠躬,幾個師兄一人給了我一腳······。
我扭頭把劉峰塞進警車,當晚就在市局對他進行了審訊。
這個點早早就讓師姐回家了,也隻有辛苦剛剛回來的師兄坐在一邊給我當做副審,說白了書記員。
而這個時候,我麵前桌上還貼著一張紙,這張紙是專門給我們審訊的警員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