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看見美國(美國是一個新社會,但卻是一個舊國家。)

虛偽的槍支管製支持派

——夏安,你將來的理想是……

夏安:我想18歲之前在射擊比賽中拿到全國第一。將來要麽參軍,要麽當警察。軍隊對我們家來說太有意義了。在我家親戚裏,包括從來沒有見過麵的,有好多人都是當兵的,我也應該為國家出力。

——在戰場上也許要對人開槍……

夏安:到了軍隊裏,也許必須和人打仗,必須殺掉對方。不過,我還沒有認真考慮過這些事,還不能完全確定。我還有幾年的考慮時間。

達恩:你如果這麽想,這件事是不是就容易理解了呢?當你從學校回到家裏發現有壞人闖進門來,你是不是該上前把他攔住?

夏安:肯定要攔的啊!因為弟弟、狗狗、爸爸,大家都遇到危險了,我也有可能受傷。我絕對不想讓這種事情發生,我肯定要出麵阻止。

——(問達恩)問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你們為什麽非要有槍呢?為什麽認定槍是必要的呢?

達恩:我沒有使用“必要”這種說法,我們沒有“必要性”的法律,我們有的隻是“權利”的法律。我們沒有必要向你們這些外國人證明有槍是否合法,從來都沒有,因為我們有權利這麽做。

“為什麽要有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1)”,“為什麽要有修正案第三條(※2)”,“為什麽要有修正案第四條(※3)”,沒有人對這類條款產生過疑問。有疑問的隻是修正案第二條(規定了國民擁有持有武器的權利)。

(※1)不得製定禁止自由宗教活動的法律、限製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法律等相關條款。

(※2)在戰時或平時,禁止士兵接收或住宿民宅的相關條款。

(※3)保證國民在沒有明令記載的充分合理的理由時,有權拒絕非法搜查、逮捕和扣押財物的相關條款。

達恩:還有大家都忘記了的另一個側麵,槍隻不過是一種工具,然而把本來是人的行為責任全部推給了槍,這豈不是怪事?比如醉酒駕車出了事故,車裏的家人死了,沒有人會責怪福特、本田公司吧?有人用刀紮人,也沒有人責備刀具公司,應該讓持刀行凶的人負責,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