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7年7月20日,富蘭克林父子抵達倫敦。
富蘭克林立刻搬進查理為他們準備好的房子,查理是賓州派駐來此地處理一般事務的代表。接著,富蘭克林前往拜訪福瑟吉爾博士。曾有人囑咐富蘭克林,到了倫敦後應該先跟福瑟吉爾博士商量一下要進行的計劃,聽聽他的意見。博士反對馬上去向政府控告,認為應該經過雙方的切磋和調解,先和業主之間達成協議,這樣才能使業主用平和的手段來解決這件事。
富蘭克林接著去找他的老友彼德·柯林遜先生,他一直和他保持通信。柯林遜告訴富蘭克林,有一位弗吉尼亞州的大商人約翰·韓布雷曾經問起富蘭克林到達的日期,以便在他抵達時,順便帶他去拜訪格蘭維爾勳爵。格蘭維爾勳爵當時是樞密院的院長。
富蘭克林同意第二天隨他一同前去。根據約定,韓布雷先生在第二天早晨用馬車來接他。到了格蘭維爾勳爵家中,勳爵十分客氣地接待了富蘭克林,並詢問了一些美洲的事務。他對富蘭克林說:“你們美洲人對於你們的憲法性質有一些錯誤的看法,你們以為國王下達給州長的訓令並不是法律,可以任意自由決定是否遵守嗎?可是那些命令並不像一般給出國大使的諭令一樣,指示他們在某些場合的禮儀和行為表現。這些法令都是先由精通法律的法官草擬好,然後交由樞密院,經過一番考慮、辯論、修正後,再呈交國王簽署。因此,就它和你們的關係而言,它就是你們的法律,因為國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
富蘭克林告訴他: “這對我是聞所未聞。根據我們的憲章,我一直以為我們的法律是由我們的議會製定的,它當然要呈請國王批準,但一經批準,國王就無權加以廢除或更改。所以雖然議會不經國王的批準不能製定永久性的法律,但是不得到議會的同意國王也不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