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作為控方律師處理過一樁公訴案,案情是這樣的——某男,在與爭吵過程中,將妻子從九樓窗口推下,造成受害人當場死亡。
辯方律師觀點,被告人失手造成妻子死亡,屬過失傷人致死,不應按凶殺案審判。
檢控方的證據顯示,兩人在爭吵後,丈夫追打妻子,妻子一路躲閃至窗口,丈夫把妻子推下窗。
庭審過程中,針對推妻子下樓這個情節,考慮到案發時間為一月,正是一年當中最冷的季節,我問被告周末家裏有沒有開取暖器,被告皺眉說忘了,從警方現場報告看,案發時間晚上九點,警察趕到現場,發現暖爐開著,為安全起見,離開現場時關閉了暖氣。
我提醒被告,案發當時他們家裏正開著取暖器,並且取暖器就在妻子被推下樓那間臥室裏。
有一個很明顯的常識,開取暖器肯定關窗,也就是說,丈夫為推妻子下樓,特地打開了窗!這是蓄意謀殺,並非過失傷害。
被告不認可,說自己和妻子就是吵架,被她氣昏了,就是想打她兩下,沒想到一失手,她就掉了下去。
案發現場窗戶離地麵90公分,死者身高158cm,不是強大外力,死者不可能掉下去。
我就追問被告,你是用什麽動作推妻子下樓的?一隻手,還是兩隻手?!在不斷還原的場景模擬追問中,辯方律師幾次阻撓均被駁回,被告有些邏輯上出現了失誤,於是強調自己和妻子感情非常好,吵架隻是家庭瑣事,沒想到會失手。
我開始傳證人,進來的是一位氣質非凡的大美女,被告看見證人,相當驚訝。證人是被告的第一任妻子,航空公司部門經理,兩人曾有一年婚史,後因女方非處女,被告人長久難以釋懷,兩人離婚。離婚後,三年前被告終於找到一位“曆史清白”的處女,也就是被害人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