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雄猜之主,楊堅的剛猛嚴苛對於隋朝的維穩工作固然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法律變成了權力的奴仆。
如前所述,楊堅經常出於他的個人意誌,繞過司法程序在朝堂上公開殺人。此舉對隋朝政治造成的惡劣影響,並不在於那些被殺的人是否冤死,或者皇帝處置大臣是否公平,而是在於國家法律遭到了皇帝的公然踐踏,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應有的威信和尊嚴。
開皇十七年三月,楊堅突然頒發了一道詔書,宣布自即日起,中央政府各部門及地方各級政府,其長官在處理下屬的犯罪問題時,若發現適用刑罰很輕,但犯罪情節卻很嚴重者,可以特準該部門長官在法律之外斟酌懲處,必要時還可以將人犯杖斃。
據稱,楊堅頒布這道詔令的理由,是因為他發現“所在屬官不敬憚其上,事難克舉”,亦即很多官吏都不敬重、不服從他們的長官,導致行政效率低下,政令難以推行。
楊堅頒行此令的初衷,當然不能說是錯的,但他采取的這個解決辦法無疑是極不靠譜的。這道詔令,明顯是他自己在朝堂殺人的“經驗推廣”。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個做法本來就是楊堅的弊政之一,可現在他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將其放諸四海並且常態化,這對隋朝法律秩序和政治秩序的衝擊和破壞,顯然是難以估量的。
當朝廷律法變成了長官意誌的附庸,甚至變成了隨時可以被拋棄的贅物,那麽法律所代表的客觀、公平與正義即便不是**然無存,至少也是變得麵目全非。此外,法律存在的意義本來就是要在所有社會成員之間設定一個“權利的邊界”,也就是說,它既要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也要防止個人越過權利邊界去侵犯他人。如今,楊堅賦予了各級長官法外懲處、甚至是法外殺人之權,這就意味著任何有權力的人,都可以出於私利或者私怨,肆意侵入他人領地,剝奪他人的一切權利,同時讓自己的權利無限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