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雙方作最後答辯。傳被告華倫。”法警喊道。
“被告上台宣誓。”
“你願不願意鄭重宣誓,你將要說的證詞無半點虛假,全部是事實。”
“願意。”華倫說。
“你的姓名和職業?”
“華倫,開一家電器店。”
“華倫,你可以坐下。你今年多大?”
“四十六。”
“結婚了嗎?”
“結婚已經二十多年了。”
“你住哪兒?”
“剛好在新澤西州邊界上。”
“那地方距此大概五十裏,你每天是不是開車來回跑?”
“是的,包括星期六。每星期我來回跑六天。”
“在衛克漢鎮,你開店有多長時間了?”
“快四年了。”
“來維克漢鎮開店,你是怎麽想到的?”
“我在父親去世後繼承了一點遺產,一直想著自己做生意,選了半天,終於選在這兒開了個店,這也是鎮上唯一的電器用品商店。”
“生意如何?”
“還好,但沒我預期得好。鎮上一時還不能接受一位外來者,如今又出了這……”
“現在,華倫,我們想把事情搞清楚。關於你送給瑪麗的那台電視機,檢察官想討論一下。請你確認一下,這個標有‘第十六號物證’的電視機,是不是你送給瑪麗的那台?”
“是的,是我送的那台。”
“它是什麽牌子的電視機?”
“先生,什麽牌子都不是,它是由我組裝的。”
“你自己組裝?”
“是的,你知道,我什麽都想試試。所以,我想用新的電路試試……”
“標簽上寫的是麥克牌。”
“那隻是一個舊的電視機殼,因為大小剛好,我就擦亮它,組裝到了一起。”
“組裝在一起大約花了你多少錢?”
“不算時間的話,各種零部件花了我兩百元。”
“這麽說,你送給瑪麗的,實際隻是價值大約兩百元的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