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海好像還是不太明白,“歐陽教授,能舉個例子嗎?”
“好,我舉兩個案例說明一下。”
“第一個案例。一名案犯闖入一處住宅,他劫持了住在裏麵的一對夫妻。案犯命令丈夫趴在地上,然後他將一個杯子放在丈夫後背,用威脅的口吻對丈夫說,如果我聽到杯子掉下來,就會殺了你老婆。然後,案犯將妻子挾持到隔壁房間,侵犯了她。”
“第二個案例。一名案犯闖入住宅後,發現隻有妻子一人在家。他命令妻子打電話給她的丈夫,叫他回家。當丈夫回家時,案犯突然襲擊丈夫,將他綁在椅子上,並強迫丈夫觀看自己侵犯他妻子。”
“如果從刑法的角度看,這兩起案件都是強奸案,但是從偵查學的角度看,兩名案犯實施的行為卻存在著性質上的根本差異。”歐陽教授介紹完兩個案例,繼續講解道。
“在第一起案件中,案犯使用杯子的行為是一種控製丈夫的手段,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強奸犯罪,因此從性質上說,這種行為屬於犯罪手段。”
“在第二起案件中,案犯命令妻子誘騙丈夫回家的行為和強迫丈夫觀看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實施強奸犯罪的需要。這些行為顯然增加了犯罪風險,對成功實現強奸目的顯屬不必要。但是,道格拉斯認為,這些行為對案犯卻極具意義,通過實施這些行為,案犯成功地羞辱了丈夫,滿足了自己的變態幻想,這些標為是典型的簽名行為。”
“哦,原來是這樣,”錢大海有些明白了。
“錢支,你去過王永梅被害現場。王永梅當時下身**,**不見蹤影。我在外圍現場進行了仔細搜索,沒有發現被雨水衝走的跡象。因此可以確定,案犯作案後,特意帶走了被害人的**。”歐陽教授對錢大海說。
我想起來,當時在現場,歐陽教授曾一路沿著路邊的溝渠尋找什麽東西,原來是在尋找消失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