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銘對於每個判決結果的依據都已經爛熟於胸,當下按照葉知秋告訴他的說道:“的確,大明律法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是否該做出賠償,隻能引用以往的類似的判例來作出。我查了以往的判例,找到了三個類似的判例,都是沒有做出賠償的。”
“哦,是哪三個案例?能不能把相關案例給我瞧瞧?”
陸銘趕緊取出一本案例書,翻出了那三個案例。由堂上的皂隸送到了蘇峰的麵前。
蘇峰甚至都沒有翻看,隻掃了一眼封麵,就笑了:“閣下難道不知道,這本書是老朽所編寫的嗎?”
陸銘心頭一震,他沒注意到每本書的作者。要是葉知秋,當然就會注意到。聽對方這樣說,不由心頭一沉,老天爺,遇到了書的作者,那還不是他想說什麽就是什麽啦。
果然蘇峰滔滔不絕說了這三樁案子的案發經過,以及當時作出判決的原因,和被引用的道理。得出結果就是這三者都是事出有因,隻是個例,不能普遍使用。
接著他又把同一本書翻出了幾樁判例當眾宣讀,又跟國子監授課一般滔滔不絕的解說起來。說這幾則案例才是可以普遍適用的,而這幾則是發生在夫妻或者直係親屬之間,有相當的普遍性。
而且從法律效力上也比對方的高,因為它是更高層麵的,或者更重要的衙門做出的。
說完之後,陸銘都傻眼了,他這下不知道該如何作答了。
大明律法的規定都比較簡單和原則,特別是關於民事方麵,法律條文就更少了。所以在遇到民事疑難案件的時候,通行的做法就是找以前的判決。而各地的官員對同一個法律糾紛理解和觀點都不一樣,很多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一些純粹是想當然胡判,如何去粗取精,就要靠官員對這些案件的理解了。
葉知秋並沒有寫得這麽細,這需要臨場發揮,見招拆招,需要葉知秋在場才能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