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期間,整個瑞安縣城格外的熱鬧。
走街串巷的百姓們熱熱鬧鬧的交談著,街頭巷尾有一陣陣的香氣飄散過來。
想來是年節期間,那些酒樓的生意十分的紅火兒。
黃廷暉扶著老族長在瑞安縣城閑逛著。
走一步!
看一步!!
老族長不說話,黃廷暉也不說話。
直到二人路過一家鹹魚店之後,老族長停了下來。
他在那家鹹魚店中駐足了良久,遲遲沒有離去。
“莫不是老族長他想吃鹹魚了?”黃廷暉這般想道。
要知道在古代,國家對鹽的把控非常嚴格。
因為販賣鹽、鐵等資源得到的收入是統治者重要的賦稅來源。
而販賣私鹽,可是要被殺頭的重罪。
不過那些鹽販子除了直接走私鹽之外,也會想到使用鹹魚、走私鹽菜這種方式來售賣私鹽。
這種情況下,朝廷自然也是有應對方式的。
而在大盛朝時期,朝廷對海邊的漁民都有嚴格的控製。
任何魚在上岸之後都會進行細致的統計,而對於打撈上來的魚的流向也有明確的統計和規定。
不僅僅如此,那些漁民用來醃製鹹魚的鹽也是有著極為嚴格的規定的。
漁民們需要從官府購買鹽引後,去朝廷的鹽場領鹽。
為了防止漁民和一些掌管海關人員勾結虛報,也為了防止漁民將省下來的鹽賣出。
官府還會將漁民醃製的食鹽染成紅色加以區分。
因此,那些用不完的鹽根本不能賣出,隻能交還給官府。
漁民若是使用私鹽來醃製的魚,也要受到重罰。
《大盛典章》中明確記載著一段話:凡是用私鹽醃浥魚蝦鱉竹筍貨賣或博易諸物,比同私鹽法科斷,正犯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鐐役二年。
因此在古代,鹹魚是很貴重的東西,能夠吃得起鹹魚的隻有當時社會的統治階級才能吃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