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行走大宋

第87章 反擊(二)

近些日子在京師裏最熱鬧的話題就是兩家酒樓老板受審的案子了,民眾對這種有悖於天道人倫的惡行憤恨不已,每天都在開封府裏三層外三層的圍著觀看。

韓清並未去現場,他夜讀了非常多的書之後,對這宋朝的法律有了不少的了解,首先就是審案的時候,嫌疑人等不用跪下。跪禮在宋一朝,含有卑賤、屈辱之義。“跪訟”的細節,當然可以理解為官府對於平民尊嚴有意的摧折。

也許是古裝戲看的比較多,他一直以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幹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這一製度的設定,是為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其實訴訟人是立於庭下,並且是站著聽審的。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鄧子豪的老爹是開封府尹,作為開封市的最高行政長官定不會親自審案的,北宋開封府設置有龐大的司法機構,其中的判官、推官、司錄參、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官,都負有司法之職能,其主要職權便是審理刑事案與民事訴訟。百姓到開封府告狀,通常是左右軍巡院受理,開封知府不過是統率一府之公事而已。

這其實是宋代司法專業化的體現:國家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隊伍來處理司法。不獨作為國都的開封府如此,其它的州郡一般也都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

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並,隻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幹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