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結束,接下來俘虜的處置倒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殺俘不詳,肆意殺戮會破壞根基——直秀可不想白主最後變成披了一層文明皮的怪物。
神甫彼得的風評不錯,他在廟屯時經常勸解魯西亞士兵不要過分欺壓赫哲人,而且他被俘後有問必答,結果如何處理他就成了一個有爭執的問題。
婦孺是一條紅線,而更進一步的規範約束是戰爭法和戰爭罪,相關國際共識是起源於後世的《日內瓦公約》和《海牙公約》——1864年和1909年日內瓦第一和第二公約,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公約》。
如今俘虜的處理,隻能依據法律上的正當程序原則——這個早就已經有了,十四世紀英吉利王國就確立了正當程序原則,這個原則又源自1215年英吉利《自由大憲章》中的 “非經國法判決,貴族不被追究責任或被加以損害”。
法評定所是白主的審判機構,在軍中也有分支。
本來彼得可以逃過一死,但直秀作為公訴人向他提出了兩個問題:作為隨軍神甫,彼得是否有辭職的權利?如果有,多次勸阻暴行不成後,為何不主動離開?
彼得辯解說他已經盡力了,一切結果都是神的安排,但裁定人員一致反對他的說法,認為他多次目睹暴行而沒有離開,考慮到彼得有安撫軍心的職責,陪審人員和法官團一致同意彼得犯有同謀殺害平民和同謀虐殺罪,應判處他死刑。
扶桑此時是沒有嚴密的法律製度的,《禁中並公家諸法度》、《武家諸法度》和其它一係列法令,如《一國一城令》、《寬永令》、《大船建造禁止令》,這些更像是治政規定,後世認為江戶時代更重要的兩部法令是《慶安禦觸書》和《江戶町中定目》——前者針對禦領內的農村,後者適用於城市,是江戶時代最重要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