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接手案子進駐江平市,連著幾天總共才睡了五六個小時的覺,韓印本以為自己頭換上枕頭就能睡著,但實際情況和以往一樣,一進入辦案狀態,他便開始嚴重失眠。腦海裏總是被各種案件信息塞滿,如過電影般循環反複地流轉著,始終無法停歇。
受害者研究:青年男性,年齡相近,遇害時一個25歲,兩個23歲,同為高中學曆,長期混跡於社會和法律邊緣地帶,合夥從事賭球活動,首個受害者曾在網戒學校工作過,有重傷他人致死前科。
凶器:雙刃匕首。
案發現場:南山——為拋屍現場,非第一作案現場。
時間線:王波,遇害時間大致為2010年6月,為本案首個受害者;陳大慶、肖剛,遇害時間為2010年9月。凶手兩次作案,間隔3個月左右,直至2011年8月南山被圈進植物園之前,未再有埋屍舉動。至於此後有無作案,尚無法證實。
犯罪手法:使用匕首刺殺受害者背部和前胸,針對每個受害者的刺殺動作均在兩次以上,刺殺部位分布無規則、無特別喜好。無約束、無下毒跡象。
犯罪標記:單就“植物園埋屍案”來說,凶手應該作案兩次,第二次作案有兩名受害者,這兩名受害者屍體上有被布條蒙眼跡象?凶手兩次作案後,於同一地點掩埋屍體,屍坑分布似乎帶有某種規則性或寓意。
隨著線索逐漸增多,先前的一係列判斷有部分得到印證,也有推測失誤的地方。尤其陳大慶和肖剛係同時遇害,讓支援小組比較意外,也意味著先前對犯罪手法的解讀有偏頗之處。對於王波被偷襲刺殺致死的結論是可以確定的,問題是凶手第二次作案要同時弑殺兩人,顯然靠偷襲手段是完成不了的,所以韓印現在傾向於顧菲菲那晚在檔案室裏提過的一種可能性,凶手很可能把陳大慶和肖剛用酒灌醉了之後才下的殺手。如此,必須還要糾正先前的一個過於主觀的判斷,那就是布條蒙眼動作出現的時間點——先前支援小組成員普遍認為這個標記性動作,是凶手在完成刺殺動作之後附加的,但現在出現了“醉酒”因素,便又多了一種可能性,凶手完全可以趁著兩名受害者酒醉不省人事之時,用布條罩住他們的雙眼。這也是為什麽當這個標記性動作在韓印腦海裏浮現之時,會被他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