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的審問工作實在有些枯燥。
擔任檢察官的這十幾年,任重看厭了任何形式的犯罪以及形形色色的凶徒。
劉紋是第一個讓他感覺到棘手的人。
按照以往的慣例,在法庭上當庭翻供,並主動承認犯罪事實,理應能在極短的時間內收集到其犯罪證據,並提起訴訟。這一切原本應該進行得異常順利才對,但劉紋的案子是個例外。
關於整個案件的經過和細節,劉紋總是在詢問過程中遮遮掩掩,以至於在二次詢問證實中,出現偏差。比如劉紋一開始說何穗當時也在商鼎大廈,但犯案的是劉紋自己,後來又改口說案發當時何穗在與蔣青等人打麻將。
這樣的局麵很容易讓任重覺得劉紋是替人,但經過調查後發現,雖然劉紋的賬戶中多出了近50萬的巨款,但這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因是這筆錢交易的時間並不是在案發後,而是在案發前的一個月。
這一點讓人匪夷所思。
警方在案發後的一個月才開始調查何穗,如果何穗害怕自己出事,想讓劉紋幫她頂罪,那麽打錢的時間應該也是在案發後的一個月,即便何穗提前做好了準備,那也應該是在案發當時,決計不可能會是在案發前一個月,除非何穗在一個月前就已經密謀好殺害張麗,並開始著手準備。
這樣的事讓任重很不能理解,何穗作為一個母親,而死者是她自己親生女兒。即便是張麗頑劣不堪,道德敗壞,壞事做盡,何穗起了殺她的心思,最大的可能也會是一時衝動殺人,怎麽會這麽有計劃性?
難道張麗不是張開的女兒,同時也不是何穗的女兒?
任重覺得這個想法有些瘋狂。
匯款單明細就擺在任重麵前,這筆錢不可能是單獨無償匯給劉紋的,其中必定有它需要承載的代價,比如替某人頂罪。
當然,如果到了查案期限,劉紋還是不改口,且無新的證據指向何穗,那麽劉紋便會被提起訴訟,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