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判後,離軒將眾官員留下來,細解改判的理由和如何正確理解秦律關於禁止私鬥的立法原意。
讓“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是秦律禁止民間私鬥的立法目的,公戰乃為國而戰,私鬥乃泄個人私憤或者為個人利益而鬥,兩者不是規模上的區別,而是行為起因上的區別。獎賞公戰、懲罰私鬥,有利於鼓勵民眾為國而戰和維護社會治安。若能禁絕以種種理由進行的私鬥,則民間秩序必然大好。
因此,在法律上,私鬥不講理由,隻要是為個人利益或者個人情緒而起,則均應進行懲處。二男子相鬥,看似因婦人不守節,其實隻是二人的私心私利作祟,若不懲處,什麽樣的私鬥沒有客觀理由呢?殺人犯還有其殺人的理由呢,是否因為他有理由就不懲處了?
各官員心中敬服,但有官員提出,婦人不守節乃是事實,為何對**婦之行不予懲處?
“秦律無**婦一說!”離軒直接對此進行答複,“婦人之行,並不為律法所禁,故其行為不應為律法所懲。私相約鬥,乃二人各自行為,婦人未參與,也不知悉,故與婦人本無關係,《法律答問》於此明確答曰‘勿論’。”
至於其中包涵的關中與中原的文化道德差異,則不是一時之間能夠理清的,甚至不是此時的離軒所能理清的,離軒隻要讓他們正確理解律法規定就行了。
秦律對婦女在各類案件中的地位問題,以問答的形式進行了厘定,比如婦女不知情下用了丈夫盜來的錢財,並不與丈夫同罪;丈夫有罪沒收財產,屬於妻子的私有物品,可以繼續保留而不必收繳;丈夫盜竊後隱瞞盜竊數額,妻子以所知曉的數額論罪……既體現了罪刑法定的特點,也體現了罪刑相適的一麵。
離軒結合邯鄲郡發生的相關案例,對類似案件進行舉一反三的解說,讓各級官員明晰了涉及的法理。隨後,吩咐南門榀將這幾個案例的處置報廷尉,相信會成為指導全境相關案件處理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