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的繼承權,遵循了唐宋時期的古老法律,將身份和財產的傳承,分為直係和聯姻,還有性別不公平。
但在繼承的特定體製方麵也出現了一些改變和發展,其中以繼子製度更為靈活、私生子的繼承性有所提高。
大明律法,繼承人須從嫡係旁係或旁係旁係子弟中挑選,並以同等的身份地位,不可有次第之分,也不準以其他姓氏為嗣。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是“繼承”,但是如果“繼承人不能盡孝,則可以起訴其他繼承人。
大明中葉的律例更靈活,更自由,補充說:“若義夫、女婿為妻所樂,以其相貌為依托,不得以繼子和本生的父母為要挾,按大法令,不得將家產分出去”。
繼承人選擇最親近的人為繼承人,這就是“選擇繼承人”。
唐代奸生子是沒有繼承權的,宋朝則放寬了,到了金元時期,奸生子可以由四個兒子和三個庶出的兒子來繼承。
明朝法律對外孫子女的遺產分配為二成。若沒有兒子,另有繼承人,那麽,私生子將平分家產。如果沒有繼承人,則該名男子可以完全占有該財產。
雖然大明開國以來,一直在貶低長子的身份,提升庶出的身份,可是對於嫡係繼承人的繼承製度,卻並沒有被取消。
這是在“國家獨裁”的基礎上,
不管是直係血脈,還是那些詭異的血脈傳承,都隻有一條路可走。
否則,任何一個選項都會使國王們在權勢與實力之間產生巨大的衝突。
而正是由於這樣的衝突,獨裁君主才有了打破“家國”和“私”的局麵,在客觀上成為了“社會的一種“公眾力量”。
從這一點來看,繼承權是家族統治的根本。
小皇帝這麽做,固然可以讓孔家成為朝廷的一部分,讓權力在短期內得到了極大的強化,但也有很明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