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鍾的時候,袁綺和李元進來坐在最後一排,就聽審判長敲一記法槌,然後道:“下麵開庭。公開審理原告楊越蓉訴被告周濤、幸福花苑物業及開發商、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袁綺看見邵傑坐在最前排,鄭青青是原告的辯護律師,她開始陳訴:“靜安區幸福花苑18幢十層住戶於中午12點時將一個酒瓶從高空拋下,砸中樓下年僅一歲的原告,致其頭部重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為重傷四級、評定為四級殘疾,需要漫長的醫治和護理。經監控錄像辨認、目擊者證人陳訴及被告承認,拋物者為十層住戶家的九歲女兒。”且出示兒童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監控錄像,監控錄像有些模糊,但能看清拋物者的體態是個孩子,及酒瓶從陽台落下的畫麵。
旁聽的多為同幢樓的居民,一時交頭接耳。但看到小雨姆媽站上前作證時,都不約而同地閉了嘴。楊越蓉看到她,亦是神情複雜。
袁綺聽小雨姆媽複原當日情形,她帶著小雨從醫院回來,在樓下和推著嬰兒車的楊越蓉相遇,楊越蓉因她狀告八十戶居民要賠償而記恨在心,停住腳步說些不理智的話,小雨姆媽因心情原因回了兩句嘴,楊越蓉愈發爭吵得凶,就在此時,從天而降個瓶子砸在嬰兒車裏小孩的腦袋上,小雨姆媽本能地抬頭,十層陽台前趴著個小女孩,也往下看,看到有人望她,忙縮進去了。
鄭青青讓法警呈上證物,瓶子碎了三塊,還沾著褪色的血漬。楊越蓉掉下眼淚來。
審判長詢問被告,被告律師表示無異議。
審判員再問原告訴求,鄭青青道:“高空拋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是其監護人,原告放棄向拋物者主張權利,隻要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傷殘賠償金共計337809元。追加物業及開發商責任賠償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