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周易本義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凶。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