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鵬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研究之後,認為執行局的規章製度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立案製度,以往都由汪鳳琴立案,按單雙號分給兩個執行實施組。胡大海在分案的時候總是將難的留給自己,其餘分給執行一科的同誌;而崔玉彬總是將最好的、標的大的留給自己,偶爾分幾件給史良華,其餘差的分給執行二科的其他同誌。另外執行款發放方麵也存在漏洞,各人的案件由各人負責,填好發放表由分管執行局長審批後交汪鳳琴那撥付執行款,而一些法官在當事人不吃請或送點好處之前,總是將執行款壓著不及時給。而且汪鳳琴總是將執行款存在自己關係好的銀行,利息和李高亭商定後發點作執行幹警的補貼,但賬目從來沒有公開過。許多人懷疑這裏麵有貓膩,向李高亭和賈振清提過意見,但他們置若罔聞。
朱海鵬決定進行改革,他首先從立案製度改起,采取統一分案,將執行局有執行資格的法官按順序編號分案,這樣就不存在有人在其中搗鬼,好與差看運氣,風水輪流轉。這一製度受到了絕大多數法官的支持,隻有崔玉彬和史良華不滿意,兩人對朱海鵬恨之入骨。
接著,朱海鵬采取執行款統一審批製度,所有執行款存入定點銀行,銀行利息自動轉入公款賬戶,承辦法官發放執行款由自己一支筆審批,即批即付,不允許遲延支付,發現一次算一次違紀。另外,執行款實行專戶,存管分開,汪鳳琴負責登記,發放由歐陽茹負責,這樣是一種有效的監督,防止執行款到賬後不及時支付當事人。這無形中就剝奪了汪鳳琴的權利,使得汪鳳琴對朱海鵬懷恨在心。本來發放執行款也有很大的權利,領導審批隻是個形式,當事人要想拿錢還得跟汪鳳琴後麵轉幾次,如果不意思意思,她就借口存折丟在家,你明天再來吧,這樣當事人就要跑往返路,如果當事人意思意思了,或者請崔玉彬和她吃飯,她就會拿錢說自己替他墊付了,當事人還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