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定計
第二日,武鬆趕去了劉縣令家中,向他谘詢此事,劉縣令聽聞皺了皺眉頭說道“武舉人應該也看過大宋律法,應該知道《宋刑統》裏麵有這樣一句話:子承父分,妻承夫分”
武鬆自然知道這條規定確認了在父親先於祖父死亡時,準許兒子代替父親繼承祖業,以及在丈夫先於夫父死亡的情況下,準許寡婦代替丈夫接受遺產。然而,“妻承夫分”不同於“子承父分”。在封建社會的血親宗族關係之下,“子承父分”是理所當然且合乎情理的。因而宋代法律對“子承父分”的代位繼承是沒有任何限製和附加條件的。《宋刑統》準《戶令》中規定:“有男者不別得分,謂在夫家守誌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脾、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一是寡妻妾有男者,無代位繼承權;二是兄弟皆亡而又無子者,才可“妻承夫分”;三是代位繼承的財產不得任意費用;四是改適他人,所得夫家財產應歸還夫家原來的繼承人平均分配。所以“妻承夫分”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寡婦將亡夫應繼承的財產接收並且進行保管,而並非實際取得了該項財產,在法律地位上,並非“所有人”,而是更接近“管理人”。事實上,寡妻並不像“子承父分”一樣取得實際的繼承權。
這也就是難辦之處,因為兄弟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李師爺突然出聲,“武舉人,辦法總比問題多,就看武舉人願不願意”
“此話何解?”
“竟然武舉人想要幫助李瓶兒守住財產那就不的要用些小手段了,花子虛花錢大手大腳的,必然會有一些記不清楚的爛賬,我們何不做個假賬出來,破點財消點災難,隻需要將財產一些重要的財產移到別人名下就可,畢竟這些錢財可是花太監留給花子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