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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庭交鋒

X委對本次開庭是十分重視的,不但聘請了律師,而且X委一把手主任謝前進親自出庭。

區法院也很重視這個市領導有批示的案件。經濟庭(即後來的民二庭)庭長苗鳳珍親自承辦此案並擔任本案的審判長。

首先,由原告X委的代理律師吳朋舉宣讀起訴狀。

“……被告馬為民承包奔程大酒店半年多來,不遵紀守法,肆意圍攻稅務人員,抗繳國家稅費,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理。有鑒於被告的違法行為,以及被告並沒有與原告簽訂承包合同,原告方要求被告馬為民退出承包,交還奔程大酒店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馬為民執意不退,迄今沒有交還奔程大酒店的店麵與管理權。現特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被告馬為民退出承包,限期將奔程大酒店交還原告。”

原告代理律師有市領導指示做後台,信心十足,聲音也格外洪亮。苗審判長請被告方答辯。邢春妮緩緩開口: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想,你們一定聽清楚了,剛才原告在起訴狀中承認了一個事實,即被告馬為民是承包了奔程大酒店的,雙方已形成了承包租賃民事關係的事實。其次,你們也一定聽清楚了,原告也承認被告承包奔程大酒店已達半年之久。換言之,就是雙方雖然沒有簽訂一個完備的書麵承包租賃奔程大酒店的合同,但被告的承包行為,原告是知道的,是默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

所以,在本案,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完備的書麵合同,但原告對被告裝潢、開業、營業等一係列經營行為沒有製止或反對,可以視為原告對被告承包行為的默示許可。由此我們可以認定雙方承包租賃的民事關係已經存在,而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解除這種實際已存在的民事關係或者說事實合同關係。任何一方要解除雙方的這種事實上的承包租賃關係,或是要雙方共同同意,或是要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因此,我請求法庭公正判決:或是認定雙方承包租賃關係的存在,雙方補簽合同,繼續履行已有的事實合作協議;或是判定原告賠償被告的一切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