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還難斷家務事,這是我和我女兒之間的事,跟你們好像沒有什麽關係吧,你們哪來的,回哪去吧,別在這裏多管閑事!”潘佳佳的母親根本就聽不下進去我說的話,也不希望我們管這事。
“我們也不跟你繼續廢話了,你趕緊把房產證還給人家孩子,然後和你家的這個爺們離開這家,那就什麽事都沒有了,你要是拒不離開,也不把房產證拿出來,那咱們就按正常程序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麵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隻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我對潘佳佳的母親科普了一下刑法。
“哐啷!”一聲,那個坐在在廚房裏麵吃飯的男子,站起身子,就把手中的酒杯摔在了我的頭上,把我打的向後倒退了一步,然後我的額頭鼓起來一個大包,酒杯掉落在我的腳前麵摔個細碎。
“真特麽的囂張,給我拿下!”馮思超看到那個中年男子用酒杯子砸我,就對其餘的人吩咐了一嘴。
大家一擁而上,就把中年男子的頭先是按在了餐桌上,然後掏出手銬將中年男子銬了起來。
“WCNMB,趕緊放了我!”中年男子一邊掙紮,一邊衝著我們罵道。
“唉呀媽呀,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潘佳佳的母親坐在地上大叫大嚷。
“我告訴你,你現在的行為,屬於惡意誹謗,你要是再繼續這樣鬧下去,可別怪我們對你不客氣。”丁天慶對坐在地上哭鬧的潘佳佳母親警告了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