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業風生水起,我打算成立一家屬於自己的證券交易公司。其實成立一家證券公司並不困難,但是中間的籌備過程還是遇到了一些麻煩事,我根本不清楚應該怎樣擬定公司的章程,所以公司難以采用正常的運營形式,更重要的是我以前經曆過的那些慘痛的事情,讓我很難再相信那些律師。當時相關的政策法規還未出台,《藍天法案》也是後來才有的。1921年正式頒布了《證券管理條例》,但是這項措施並未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現實擺在麵前,我支付不起那些值得信任的律師費用,相反我能支付起費用的律師,我又不敢輕易和他們合作。除了這些困擾我的問題外,還有很多瑣碎的事情等著我處理,每天都忙到焦頭爛額。
我內心十分抵觸這家證券上市公司直接注冊到我的名下,所以我必須尋找到值得信賴的合夥人,當我左右衡量這件事情的時候,我突然意識到我的想法有些荒謬,因為最佳人選根本找不到,並不是我的要求太高,而是遇不到誌同道合的朋友。
沒有足夠的金額支付可靠的律師費用,也沒有中意的合夥人,我隻能單槍匹馬,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摸索一套屬於自己的運營規則,大幹一場。
我的證券交易公司被外界當作“個體運營的公司”,而且法律是允許自營公司上市運營的。當我孤軍奮戰失敗後,由於各種問題,我的公司受到了起訴,我才徹底醒悟。那些我擔憂的問題終於暴露了,我麵臨著巨大的財政問題……
我滿懷信心地走到波士頓的市政廳,當我準備去櫃台前的時候,一位熱情的職員把注冊表遞給了我,我走到旁邊的桌子附近,準備填寫表格。直到低頭準備填寫的時候,我才發現除了要寫自己的姓名外,還需要填上公司其他部門的員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