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喜歡一個英國的法學家波洛克,他說“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麵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自然是人設定的,它存在的本意就為了尋取一定程度的普遍公平。古代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相信這句話的未免也太天真了。其實隻要社會上大多數人,都能遵循法律,那就是一個法治社會。
這個大多數人,指的是平頭老百姓能見到、能認識、能接觸到的人。可如果普通群眾所見所識的人都在觸犯法律,甚至執行法律的人都在知法犯法,那就需要嚴查嚴打了。起碼這種不平等,不應該出現在鄧超的領導,那個劉蓋泉身上。
我還是聽鄧超剛才給我打電話,才知道這貨全名的,當時他連個名片都沒敢給我。我也想過去打聽他叫啥,但想來真能辦成事兒的話,他叫啥已經不重要了,他是誰、幹了什麽比較重要。
鄧超聽完我說的法律公平論,嗤之以鼻道:“你活在新聞聯播裏吧?我告訴你,這裏可是泉城!”
“那更應該遵守法律啊,省城都敢亂來,太沒數了。”我反駁道。他說的意思我明白,高速發展中勢必會有這樣那樣的臭蟲碩鼠,但如果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正常的,那才是最大的不正常。
鄧超雖然不認同還怒氣衝天,但他到底是沒敢跟我動手,也隻是狂叫幾聲就算了。他那句冤有頭債有主類似的話可以還給他,可他沒膽子找領導,就更沒膽子弄那個讓他領導都難做的我了。有一種人就是這樣,在外文質彬彬,回到家人熟人麵前就張牙舞爪,俗稱窩裏橫。
鄧超就是這種貨色,他說著說著,竟然揪著頭發蹲在地上哭了起來。我倆的談話就在他家樓下的一個居民區綠化花壇邊,他這麽猛然蹲下啜泣的樣子,讓我有點尷尬,左右看看路人,還好不多,人家會誤認為是我把他弄哭的,好像……就是我把他弄哭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