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78年以前,我國政府就對部分小企業實施過一些優惠政策,鼓勵它們的發展。例如50年代中期提出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並舉的方針;60年代初鼓勵地區和縣辦“五小工業”(小鋼鐵、小煤炭、小化肥、小水泥、小機械),以解決大躍進和自然災害帶來的困難;60年代末鼓勵街道和工廠辦“五七”工廠,解決城市職工家屬的就業問題;70年代中後期支持許多企業辦了大量的“勞動服務公司”,安置從農村返回城市的知識青年。1978年以後對鄉鎮企業也實施過一段時間的優惠政策,以解決農村改革後農業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目前,我國政府實施的一些帶有優惠性質的政策,雖然有些並不是專為小企業製定的,但從受益主體來看,相當一部分是小企業,以下將以附錄的形式,列舉一些與中小企業息息相關的最新政策。
附錄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2008]1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認真執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促進貨幣信貸穩定增長
(一)保持銀行體係流動性充足,促進貨幣信貸穩定增長。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造適度寬鬆的貨幣信貸環境,以高於GDP增長與物價上漲之和約3至4個百分點的增長幅度作為2009年貨幣供應總量目標,爭取全年廣義貨幣供應量增長17%左右。密切監測流動性總量及分布變化,適當調減公開市場操作力度,停發3年期央行票據,降低1年期和3個月期央行票據發行頻率。根據國內外形勢適時適度調整貨幣政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