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警陳猛:重案秘聞十二宗(共3冊)

案卷四 惡如鉤2

07

由於蓄水池內空間狹窄,取證相對困難。

負責現場勘查,同時也是法醫的董叔對老隊長說,由他下去,逐步打撈,其一,他能盡可能地保持“拋屍現場”不受破壞,其二,他也能夠“第一手”接觸到無名屍骨。

接著,董叔穿上一件連體雨衣,帶著相機就下去了。

他一邊打撈屍骨,一邊拍照,整個過程持續了一個多小時。

最終,董叔將無名屍骨全部打撈了上來。

隨後,邱楚義配合董叔,將無名屍骨運送回派出所,我和老隊長仍舊留在了“拋屍現場”。

別看老隊長年近五旬,身手依舊矯健,輕鬆就下了水池。

隨後,我也跟了下去。

老隊長認為,受害者在被拋入蓄水池之後,蓄水池就從外部被封死了,整個拋屍地點相對完整,除了無名屍骨和浸泡破敗的衣物,老隊長還在淤泥裏撥出了一個透明的打火機。

他撿起那個打火機,甩掉上麵的水。

打火機上印著一行字:慶福街宴賓樓,歡迎您的光臨。

老隊長抬眼對我說:“回頭查一查這個宴賓樓。”

當晚的案審會上,老隊長表示,9.24蓄水池無名屍骨案件中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仍舊是確定屍源。

關於屍源的確定,調查重點仍舊是發現無名屍骨的蓄水池周圍村莊的失蹤人口調查,尤其是蓄水池所屬的右安村。

在案審會上,老隊長提出了殺人拋屍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就是右安村或者周圍村莊的村民居民。

原因有二:

其一,拋屍的蓄水池非常偏僻,除非是本地人或者長期在周圍居住的人,否則不會知道蓄水池的存在。另外,拋屍的蓄水池已經廢棄,犯罪嫌疑人知道蓄水池使用頻率很低或者長期無人使用,將受害者拋入這裏不會有人發現,因此才敢這麽做;

其二,在長期的刑事案件偵破中,老隊長摸索出了一條規律,也就是後來我們常說的“遠拋近埋”原則,即拋屍現場距犯罪現場遠,行凶者一般隻進行拋屍,拋屍現場距犯罪現場較近,行凶者不僅拋屍而且還埋屍。根據這個規律尋找凶手的作案現場,往往會得到正確答案。在9.24蓄水池無名屍骨案件中,老隊長將棄於蓄水池中的無名屍骨定義為了犯罪嫌疑人的“拋”和“埋”,他認為“埋”不僅僅就是埋入土中,像是這種將屍體棄入池子,並用水泥板掩蓋封住,也是一種“埋”的形式。因此,老隊長認為案發現場就在附近,很可能就在右安村或者周圍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