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歲時,我曾在一張明信片上看到過聖·奧古斯丁的一句話:“去愛吧,去做你想做的事。”這句話太奇怪了。“什麽意思呀?”我問自己,“一個人難道不是要麽去愛別人,要麽做自己想做的事?”我那時以為這兩件事是不可調和的。
我記得有一次語文課上,老師以“愛”為主題,讓我們每個人發言,講述愛對於我們來說是什麽。我想到了和弟弟、哥哥之間的感情,體會到了兩種形式的愛:我的弟弟,當時還不到十一歲,我的愛體現在對他的陪伴中。當他還是個嬰兒的時候,我給他換尿布;待他長大一些了,我教他騎自行車、滑旱冰;在他難過的時候安慰他,在他需要的時候幫助他。而對於比我大五歲的哥哥,我的愛意味著尊重。我不會在他學習的時候播放音樂或者帶朋友來家裏玩,不會隨便進他的房間;在他想要一個人待著的時候,我不會去打擾他……雖然不是每次都能做到,但這兩種愛不僅僅是內心的感受,更體現在具體的小事中。愛他人就意味著不能隨心所欲地隻做自己想做的事。
那張明信片一直貼在我房間的牆上。我逐漸長大了,很快發現了一個關於愛的殘酷事實:愛會消失。這讓我感到焦慮不安。
最初我從朋友那裏聽到過這樣的話:“我和他分手了,因為我們之間沒有感情了”,“我們分手了,他不愛我了”。為什麽會這樣?不再愛了?沒有感覺了?這意味著什麽呢?為什麽不是“王子和公主從此過著幸福的生活”?學校衛生間牆上寫著的“我永遠愛你”難道是假話嗎?那我們怎麽知道愛人說的“我愛你”是不是真心的呢?
這些自相矛盾的諾言對我的愛情觀造成很大衝擊,以至於我的少女時期,沒有談過甜蜜的戀愛。友誼對我來說更可靠,友誼比愛情更長久。即使有一天友誼破裂了,也是因為出了嚴重的問題,比如兩人大吵一架或者有人搬家了。總之,比“我不愛你了”這種虛無縹緲的理由合理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