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專案組雖然成立了,但是偵破手段還是先前那一套,追查冒牌出租車的行蹤軌跡,以及在幾個案發地走訪調查,尋找潛在的與犯罪人有過交集的人員。周時好心裏是希望駱辛能盡快拿出一份犯罪側寫,但他知道駱辛有自己的節奏,便隻能在心裏幹著急。
過了這麽長時間,案子已經出現第五起了,駱辛仍然沒有給出一份犯罪側寫,這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是非常罕見的。到底是什麽原因,駱辛自己心裏當然最清楚。如果一起或者兩起案子,跟網絡上某種生態產生關聯,可以說是巧合的話,那麽連續五起都跟網絡生態有關,那一定是經過預謀的。也就是說,這是犯罪人設定的一個標準。如果想要參透案件的本質,那必然要對網絡生態有更全麵、更深入的理解才行,所以一貫對電腦和網絡抱有極大的抵觸情緒的駱辛,這幾日除了在檔案室中翻閱卷宗,就是抱著平板電腦上網瀏覽。
逐漸地,隨著他對網絡生態有了更多的了解,他發現案件體現出這樣一種模式:連續五起案件,實質上對應的是五種網絡生態:張晶晶案對應的是“互聯網遊戲平台”;李玥涵案對應的是“網絡社交平台”;田麗穎案對應的是“網絡購物與網貸平台”(駱辛發現在網絡社會中,網購與網貸相互依賴性非常緊密,幾乎形成了一種價值互換的閉環關係,所以把它們並為一種生態);曲春生案對應的是“網絡約會平台”;趙健案對應的是“網絡短視頻應用平台”。
以上五種網絡生態,正如周時好先前吐槽的那樣,幾乎涵蓋了網絡社會中的老百姓,尤其是網絡社會的活躍群體——年輕人,每個人每天都在經曆和重複的生活方式。而犯罪人選出的五個作案目標,是屬於這五種網絡生態中的極端個例,那麽這種極端個例是怎麽形成的?必然是因為他們過度沉溺於自己偏愛的網絡生態,深陷其中而無法自拔。所以駱辛總結認定:犯罪人作案針對的並不是道德缺憾者,而是如食用了“精神鴉片”一般的“沉迷者”。對那些極端個例來說,他們根本無法通過自身的防禦機製來戒除心癮,犯罪人的所作所為,就是想讓這些人擺脫沉迷的局麵,將他們從泥潭之中拉出來,他一定自認為是一個“救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