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國台灣上映了一部引發社會大討論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該劇講述了在一起精神病患隨機殺人事件之後,受害者家屬、加害者家屬、辯護律師及其家屬、一般的精神病患及其家屬、公共媒體以及精神病院麵對傷痕、重建生活的故事。
該劇劇情的主要矛盾,是集中在受害者家屬、加害者家屬和凶手辯護律師這三方的身上,即精神病犯人該為自己的罪責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對於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的罪犯應該如何量刑,我國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級: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限製刑事責任能力;3、無刑事責任能力。司法機關會根據犯人所患疾病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劃分。
在劃分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一般會有這樣的幾個原則: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犯罪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犯罪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製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製醫療。
根據上麵提到的刑事責任能力等級,刑法對於精神病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如下規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