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於其他中央銀行,除了在支付係統方麵實施監管以外,加拿大銀行並不直接監管全國的金融係統。銀行監管是金融機構監管局(Of-rice of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OSFI)和加拿大財政部的職責。財政部直接負責政策構建,即立法準備與評估。金融機構監管局也負責監管和立法的發展,但最終由財政部負責執行。
金融機構監管局是根據一項合並保險部(Devartment ofInsurance)與銀行檢察長事務部(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ofBanks)的國會法案於1987年7月成立的政府部門,它負責監督和管理所有聯邦特許許可或注冊的銀行、保險、信托、貸款和投資公司、合作信用聯合社、友愛福利社以及年金計劃。
監管局局長由理事長(Govenor in Council)根據《金融機構監管局法》第5(1)項的規定任命,且該任命無須經國會批準。監管局局長對財政部長負責,任期7年。金融機構監管局的谘詢委員會對機構的職責及其內部事務提出建議,密切協助局長開展工作。谘詢委員會的成員為5~7人,服務期均為3年,並有可能連任。在委任初期,局長為谘詢委員會的主席,但是一段時間以後就會由其他成員中的一位來擔任此職務。
金融機構監管局負責五部法律的執行:《信托與貸款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保險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Act)、《銀行法》(Bank Act)、《合作信用社法》(Cooperative CreditAs-SOCiaion Act)及《年金福利標準法》(Pension Benefits StandardsAct)。該機構有幾項主要職責,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1.通過評估機構的金融風險來強化公眾對金融體係的信心;
2.監督機構的行為以避免股票持有者(存款人、年金計劃成員以及保單持有者)的損失。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金融機構監管局有權調查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與流動性水平。同時,金融機構監管局還檢查金融機構的遵紀守法情況,監管成本由被監管機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