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是墨西哥最古老的工業部門,早在殖民統治時期(16~19世紀初),墨西哥的采銀業就享譽世界。墨西哥不僅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還是世界重要的礦業生產國,多種礦產品產量居世界前列,其中銀、鉍產量居世界第二位,天青石產量居世界第三位,產量居世界前列的礦產還有:鎘、銅、錳、鉬、鹽、硫和鋅礦等。2007年墨西哥礦業從業人員為29.2萬人。
礦業政策
墨西哥現行的礦業法是1992年頒布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政府對與礦業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係列調整,1990年通過了對1975年頒布的礦業法的修改;1992年通過了新的旨在吸引外國投資的礦業法,新頒布的礦業法取消了對選礦廠的優惠,規定的勘查特許權期限由1975年的3年延長到6年,采礦特許權從以前的25年延長到50年,取消了原先在國家礦產保留區進行硫、磷、鉀、鐵和煤礦勘探的限製,繼續減少國家礦產保留區。1996年和2005年4月又進行了兩次修訂,目前墨西哥礦業對國內投資者和外國公司完全開放,勘查特許權期限由以前的6年延長到50年,並由以前的不能延續修改為可以延續,並包括可擁有加工和選礦的優先權;采礦和勘探租借期最短可為6個月,並可自由轉讓;該礦業法包括勘探、礦業開發和選礦等方麵,允許私人擁有勘探、礦業開發100%的所有權,甚至包括以前由政府所有的如硫、磷、鉀、鐵和煤等礦產品的生產,但油氣和放射性原料不適用該法。此外還解除了以前在海岸線、大陸架、邊界線和島嶼勘探的限製。這一係列改革對墨西哥的礦業影響重大,礦業投資環境得到改善,使墨西哥的礦業部門極具發展潛力。
礦產品貿易
2007年墨西哥非能源礦產品出口94.69億美元,占墨西哥出口總值的3.5%,其中金屬礦產品出口86億美元,非金屬礦產出口8.69億美元;出口的主要礦產品為鐵礦石、銀、銅、鋅等金屬礦產品,其中鐵(包括所有類型)出口居首位,占礦產品出口值的29.0%;其次為銀,占礦產品出口值的20.4%;銅出口占礦產品出口值的14.3%;鋅出口占礦產品出口值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