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投之以桃,報之以李。”體現了找人辦事的原則。你幫我辦事,我就給你辦事。在現代社會裏,人們辦事都希望得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否則就不願付出。這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表現得非常突出。
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家霍曼斯提出,人際交往在本質上是一個社會交換的過程,也就是事換事的過程。你給人家辦事,人家才會給你辦事;你給別人以幫助,別人才會給你以幫助。現代社會主要建立在交換關係之上,有來才有往。長期以來,人們最忌諱將人際交往和交換聯係起來,認為一談交換,就很庸俗,或者褻瀆了人與人之間真摯的感情。這種想法顯然是不適應找人辦事的規律的。因為我們在找人辦事的交往中,總是在交換著某些東西,或者是物質上的,或者是感情上的,或者是其他的。
假如你去找人辦事,就得先估計自己能不能幫對方辦事,有沒有什麽本事作為交換條件。如果你貿然開口去找人幫忙,隻是徒討沒趣而已。
所謂交換條件,可以是物質,也可以不是。你的某種能力對方認為很需要,那你的某種能力就是交換條件。你的近親某甲是個有地位的人,對方若認為需要你的近親某甲,那麽某甲的財力或勢力,或地位就是交換條件。你的活動能力特別強,對方認為你的前途大有希望,這也是你的交換條件。
找人力、事,讓對方知道你有能力為他辦事,他能從你這裏得到好處,或者知道你有利用價值’或者你已替對方辦了什麽事,隻要你開口,你想辦之事,別人就會盡心盡力給你辦好二你不能給別人辦事,就不要奢望別人給你辦事。
在生活中不乏這樣的現象:在求對方辦事時,對方並不情願為你白忙乎,他希望你也能幫他做些事情,有的甚至希望在他為你辦事之前,你得先為他辦成。如果了解對方的這種心理,主動滿足他的欲望,他就會很痛快地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