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猶太人的商業法則裏,公司是商品,契約也可以當作商品。出售契約有什麽好處呢?契約本是商談雙方簽訂的約定,是規定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和所享受的權利。這是雙方的事。銷售契約,是把這些能享受的權利,連同必須履行的責任一塊兒讓給第三者,條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價錢。賣契約的人相當於一個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經營業務,也不需要履行契約中所指定的責任,不費力氣地賺取了其中的利潤。這對於會賺錢的猶太人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因此,隻要他們覺得買賣雙方的條件都能接受時,他們就十分樂意地把契約賣了!
有人要賣,當然必須有人想買,方能成交易。在自然界中,事物都有對立的雙方存在,所以世界才是如今的一個平衡體。打破了平衡,世界將是一片混亂。所以說,買、賣是同時存在的,它們構成了一個平衡體。
因此,有賣契約者,必然存在買契約者。猶太人專門收買契約,買了契約後,代替賣契約者履行契約,從中賺取利潤,達到賺錢的目的。當然,他們所收買的契約,僅限於他們的確認為有信用而信得過的商人。
我們所說的“代理商”就是指這種靠買契約而穩賺利潤的人,在猶太人的原稱中是“販克特”(譯成漢語叫“掮客”)。他們不能直接進行商談,不能參加契約簽訂,所以很難全麵了解對方的實情。在購買契約時,他們隻能采取比較保守的做法,隻買信譽好的商人的契約。因為萬一購買的是不履行契約的商人的契約時,付出的代價將是巨大的,他們不願意冒這種險。這樣的事也曾經發生過。“代理商”貿然購買一位不甚熟悉的商人的契約,結果契約的對方不太遵守契約,常常發生不履行債務之事,代理商隻好忙於要求賠償,賠進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甚至可能賠進大量的資金。所以,代理商們一般不敢貿然涉足其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