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稅式支出製度的法律分析

§一、西方國家稅式支出製度的實證考察

(一)西方國家稅式支出製度溯源

最早提出有關稅式支出思想的是英國皇家利潤和所得課稅委員會。1955年,該委員會的一份報告曾經指出,稅收製度中所安排的許多稅收的減免,“實際上相當於用公共的貨幣提供津貼”(注:轉引自袁振宇等:《稅收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頁。)。這種觀點雖然不能真正代表稅式支出理論的產生,但卻點出了稅式支出概念的基本含義,指示了稅收優惠問題研究的一個新視角。規範和通用的稅式支出概念起源於美國。稅式支出製度最早產生於前聯邦德國和美國。1959年,前聯邦德國財政部為了回答可見與不可見的補貼究竟到何程度的議會質疑,曾撰寫過一個“直接補貼與稅收補貼”的報告,這不僅是實踐中對稅式支出問題的首次涉及,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稅式支出製度雛形。前聯邦德國政府從1967年起開始編製稅式支出報告,是世界上實行稅式支出製度的先行者。1967年6月8日,前聯邦德國製定了《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根據該法要求,聯邦政府每兩年向聯邦議會報告一次聯邦政府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情況。在報告中,要對兩年來聯邦政府實施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的原則,補貼發展情況,對重要領域予以補貼的措施,以及對補貼成果等做出說明。不過,德國至今沒有使用正式的稅式支出概念,而隻有稅收補貼概念和財政補貼報告。德國稅式支出製度主要建立在稅收優惠措施分析和稅收優惠實施效果總結的基礎之上,並未形成一套對稅收優惠程序化的稅式支出管理製度。

1967年,美國財政部部長助理、哈佛大學教授Stanley S.Surrey在一次演講中第一次使用了稅式支出概念。1968年,美國將其運用於財政預算分析,公布了美國第一個稅式支出預算。1974年美國的國會預算法案將這一概念變成新國會預算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求財政部和稅收聯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準備關於稅式支出的年度報告(注:美國國會預算法案之所以要求行政部門和國會都準備稅式支出預算,部分原因在於按照美國憲法行政部門和立法係列是各自獨立的。政府係列依靠財政部估算財政收入及各類稅收措施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國會依靠國會預算辦公室估算稅收收入,依靠稅收聯席委員會估算各類稅收措施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然而,財政部、國會預算辦公室、稅收聯席委員傳統上就一直緊密合作,以減少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在估算上的差異,或者至少要了解差異產生的原因(例如,不同的宏觀經濟假定,如增長率、通貨膨脹率或失業率)。聯席委員會的報告論述了這兩種稅式支出報告每年之間差異。參見Emil M.Sunley:《美國稅式支出預算的經驗與實踐》,載《稅式支出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樓繼偉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頁。)。自1975年起,在以後的聯邦預算報告中都包括一項稅式支出的“特別分析”部分,說明稅式支出的概念並提供稅式支出的明細表,由此產生了美國以稅式支出概念為基礎的法律意義上的稅式支出預算。預算法案還要求預測未來五年的稅式支出數額。三十多年來,隨著美國稅式支出製度的發展,不僅聯邦政府稅式支出預算涵蓋的稅種範圍逐步擴大,稅式支出政策效果評估方法不斷改進和完善,而且許多州政府也已實行了稅式支出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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