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報上看,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問題似乎很嚴重,其實,這個問題對中國而言從來都不是什麽新鮮事兒,現在報道得多了,並不意味著過去就比現在好,從某種意義上講,現在這個問題講得多,倒是一種進步,說明人們多少有了點權利意識,也可以說,人們對執法部門濫用權力的現象有了某種警惕,而有關部門也多少有了點容人說話的雅量。
當然,警惕也好,雅量也罷,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卻還任重道遠;因為這決不僅僅是公安機關的事情,更決非加強學習提高警察法律素質和心理素質所能奏效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要使刑訊逼供不再成為公安機關的嚴重問題,而隻是個別的特例,需要公民文化的建設,需要一種良性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形成,需要司法製度的改革,其實,更重要的,也許是在政治上的著力。
盡管傳媒上對刑訊逼供口誅筆伐,當事人的悲慘遭際也令人觸目驚心,但跟警察們私下聊起來(包括一些盡職盡責的好警察),幾乎都認為刑訊或者類似刑訊之舉,畢竟是偵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就是一般老百姓,隻要不搞到自家頭上,顯然對刑訊逼供也不那麽反感,看見電影電視中的警察痛揍那些並沒有定罪的“罪犯”,又有誰不感到解氣呢?無罪推定說說容易,但實踐起來卻遠不是那麽回事了,隻要是懷疑到誰頭上,總是禁不住想要盡快地問出個究竟來。對方要是堅持行使“沉默權”,那麽就難免要吃苦頭,尤其是上麵要求限期破案,而這邊又久無進展的時候,這種事情就更容易發生。
刑訊逼供,在某種程度上,在於警察包括與案件相關的人們對於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分重視。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出於曆史的原因,因為在傳統社會,官府審案沒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因而允許審案者(主要是地方長官)有條件地刑訊,結果是青天大老爺打板子上夾棍成了家常便飯,以至於在後來的歲月中,相信口供成為人們的一種頑固的習慣,而為獲取口供動粗,也成了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人們不應忘記,動刑逼口供不過是傳統法律世界的技術成分,在這種技術層麵的背後,是以刑求治的政治框架。在這種框架裏,整體國家社會體係結成一個等級森嚴、秩序井然的金字塔,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禮製結構”,失禮、逾禮、越禮都意味著對秩序的挑戰和破壞,必須以刑加以懲罰,使被破壞和擾亂的秩序歸於正常。在這裏,官尤其是審案之官,象征著秩序的維護者;而民,則是隨時有破壞秩序之虞的草民、刁民,動刑不僅意味著懲罰,還意味著威懾,所以刑訊要在公堂之上,不僅在公堂上打板子,而且還有所謂的號枷示眾,站籠示眾,要的就是隨時隨地地殺雞給猴看的效果。所以刑訊逼供不僅是催問口供破案的需要,還是傳統社會“治民”之必需,尤其是社會比較動**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