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路畔的薔薇

“舉案齊眉”

《後漢書·逸民傳》言梁鴻妻孟光為梁鴻具食甚敬,“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前次我在青年會講演時提起了這段故事,說“案”就如日本現今所用的“食膳”,日本女人講究禮節的,搬運食膳大都是“舉案齊眉”。中國的食案後來長大了,要舉到齊眉,非有大力士不可。

有人說我這種解法是弄錯了。據說案就是椀,並不是食案。最近更聽說有人在南京的報紙上做文章來譏笑我的。

這些譏笑我的人,我怕是上了商務印書館所出的《辭源》的當吧。《辭源》那部書實在有大部分並不是辭之源,要想求辭之源,應該還要去翻翻古書。

《考工記》“案十有二寸,棗栗十有二列”。鄭玄注“案,玉飾案也。棗栗實於器,乃加於案”。這說的案,明明是食案。

揚雄《方言》“案,陳楚宋魏之間謂之,自關而東謂之案”。這所謂就是《儀禮》中所常見的棜或棜禁,都是食案。《儀禮》《特牲饋食禮》“棜在其南”,鄭注“棜之製,上有四周,下無足”。《禮記·禮器》“大夫士棜禁”,鄭注“棜斯禁也。禁,如今之方案,橢長,局足,高三寸。”據此看來,無足的棜就是現今的承盤,有足的棜禁就是日本式的“食膳”。鄭玄所說的“今之方案”就是後漢的食案,那是橢長、曲腳而高三寸的東西,並不是所謂椀。

這樣的食案,連周代的遺物在現今都還有留存的。

勝清光緒二十七年(西紀1901年)陝西寶雞縣西三十裏的鬥雞台出過一群古器,初歸端方所有,端方死後已經入了美國,保存在紐約的美托羅坡裏唐(Metropolitan)美術館裏。那當中幾種酒器下的長方案便是所謂棜或棜禁。這是春秋以前的案。據端方的《陶齋吉金錄》“高八寸,長三尺八寸五分,廣二尺”,就像沒有底的一個空匣。尋常的木製品,再加上杯盤,以一個女人的力量是容易舉到齊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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