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肉搜索”這種做法,褒貶不一。幾樁聞名的人肉搜索事件中都充斥了社會正義感。叫好者稱之為伸張了正義,貶低者說他侵犯人的隱私,最激烈的反對者呼籲國家製定法律禁止之,以保護人的隱私。
但是,這種行為,無論搜索得多麽解氣,說到底,很類似於過去的私刑。私刑不見得都不地道,無論是負屈含冤者手刃仇家,子弟為父兄報仇,還是宗族將奸婦奸夫遊街示眾,在當時的道德氛圍中,很多案例都有相當的正當性,可以博得大眾的同情。(曆史上很不地道的私刑的確有,但不見得占很大的比例。)
今天的人肉搜索與過去的私刑一樣,都是法製不健全的產物。一個正常的國家是不應允許私刑存在的,私刑意味著個人可以自己執法,顯然,如果個人或者小範圍的社會群體成為執法者,那麽國家的權威就會因此受到損害,輕則秩序混亂,重則危及國家安全。因此,任何一個政府,隻要當政者頭腦清醒,都會用強力製止私自執法,無論這種行為有多麽充分的道德借口。
可是中國是個長期以來道德大於法律的國度,在現代化轉型過程中,又有過很長一段時間,以政策代替法律,以群眾運動替代法製。從某種意義上說,私刑泛濫,恰是我們這個國家前現代特征的主要表現形式,即便社會的技術進步已經達到了跟發達國家相近的水平,互聯網普及度幾乎跟美國處於伯仲之間,這種現象依然會存在,而且人們似乎對此並不反感。
政府要想製止私刑,或者人肉搜索這種變相的私刑,唯一的途徑是健全法製,像虐貓、花心導致妻子自殺的行為,雖然未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在一個法製健全的國家估計是逃不掉民事責任的。網民舉報,充分合理。但如果聚眾打上門去,鬧得他們雞犬不寧,就過了,變成了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