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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師的“八正道”

一個宗教的形成與發展除了要有德行圓滿、於史可考的教主,以及有合乎真理的教義之外,弘傳教義者,也就是宗教師的培養,是必不可少的。若無人才弘化,即使教義再好,也不能普及。

宗教師,一般稱為傳教士,意謂“負有使命的人”。所謂使命,即在於宣揚教義,傳布真理,其功能猶如老師一般,負有教化社會、導人向善之責。身負弘法教化之責的宗教師,到底應該具備什麽條件?首先他對自己的信仰要堅定,要有度眾的悲切之心,以及學識的充實、應世的方便、道德的增長、威儀的涵養、物欲的淡泊、性格的平和等,尤其要有“弘法為家務,利生為事業”的使命感,才能成為一個真正優秀而稱職的宗教師。

此外,把自己的生命融入群體大眾中,更是宗教家的本色。所以從事宗教事業者,必須要有“但願眾生得離苦,不為自己求安樂”的觀念,才能無愧於自己的身份。

我將宗教師應具備的條件,規劃成八條,姑且把它稱為“八正道”,就是:

至誠的信仰、

犧牲的精神、

正當的道德、

豐富的常識、

樂說的性格、

慈悲的胸懷、

共生的心願、

宗教的體證。

我們看西方國家,他們十分尊重專門機構,連美容業都設有政府認可的學院;在台灣,社會上的老師、醫生、律師等,也必須由師範學院、醫學院、法律係畢業,經考核通過取得合法資格者始能從事。但是對於身負萬千信徒教化之責的宗教師,一直沒有嚴格的資格認定,如此沒有經過專業培訓,任何人都可打著宗教的招牌,到處建寺、傳教,勢將產生層出不窮的異端邪說。

因此,我曾經建議有關機構對於宗教團體的管理人、負責人與主要成員,應規定其經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機構畢業,持有該宗教教育單位或教會組織所頒發的資格證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借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實。在此前提之下,政府應該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基督書院等宗教研修機構的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並可公開招生,以培育出優秀的宗教師,進而提升宗教的教化功能,升華宗教信仰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