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樂腔:陸春祥雜文自選集

§掉褲子事件

褲子不是從高高的樓上掉下來,就算是從樓上掉下也沒有關係,一般不會砸壞人的。掉褲子之所以成為事件,肯定有值得一說的地方。河南的李先生近日就成了掉褲事件的受害人,他的遭遇有些讓人哭笑不得。

《河南商報》昨日的報道說,身為某企業老總的李先生,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終於與加拿大魁北克省一移民公司談妥了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事情,李作為辦事處的首席代表。去年8月的一天,該公司老總韓小姐從加拿大帶有關文件到鄭州,緊急約見李先生。當李趕到賓館大廳與韓握手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李的褲子突然掉下,韓小姐趕緊背過臉去,李手忙腳亂地把脫節的皮帶扣與皮帶裝好,提上了褲子,進入賓館繼續談判。誰想,緊要關頭,李的褲子又一次掉下。後來的結果是:韓小姐認為李連自己的生活都料理不好是不能做總代理的。自然,可年獲利百萬元的委托協議泡了湯。事件發生後,李先生持購皮帶的發票和購貨單到鄭州某大商場,要求賠付因出售不合格皮帶所造成的損失20餘萬元。但一直到現在,李先生的索賠都無結果。

單從事件本身看,李的索賠對象應該是明確無誤的。那商場出售了不合格的皮帶,自然應該賠償;那生產皮帶的產家生產了不合格的皮帶,也應該賠償。商場和企業都有連帶的責任。但問題是,李先生花了600多元錢買的皮帶,按照消法規定,廠家不是故意生產、商家不是故意銷售偽劣產品,隻能一賠二。相比李先生受到的損失(經濟上有年百萬利潤),真是天壤之別。如果1200多元錢能夠消弭李先生的心頭之痛,那也就罷了,問題還在後麵,即李先生在談判時所受到的名義上、形象上的損失,他的人格尊嚴被深深地刺傷。

雖然消法也規定有精神損失,但目前我們能見到的最高賠償還沒有超過10萬元。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李先生雖然有精神損失,但他受到的損失程度不太能鑒別得出來,換句話說,不傻呆到一定程度,你是得不到數目可觀的精神賠償的。我想,這個事件的法律空白點也就在這裏。一般的損失都是故意的,或者說過失都是有預見的,如生產了偽劣的啤酒瓶,這個瓶子突然爆炸,又炸傷了邊上的人;又如明知是假劣食品,卻偷偷生產並銷售,吃壞了肚子甚至吃死了人,等等,這些都是冤有頭,債有主的,一個也跑不了。而事件中所涉及的商家和廠家,卻沒有預見的直接行為,既不是故意,也就沒有過失,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在雙方都無過失前提下發生的危害,應該按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雙方應該協商解決。這樣一來,李先生要求賠20萬的損失,無疑是獅子開大口,商場和廠家都不會認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