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元年,李世民處理完一些緊急的事情後,對刑事案件之類的司法問題關注起來。司法事關穩定大局。
《貞觀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他的觀點是,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執法務必寬大簡約。賣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並不是他對人們的仇恨,隻是因為瘟疫有利於棺木出售罷了。現在,司法部門審理一件獄案,總想把案子辦得嚴峻苛刻,用這種手段來完成考核成績。這個絕對不行。
他於是定下規矩:從今以後,死刑都要讓人大常委會(中書省)、最高人民檢察院(門下省)、四品以上官員及國務院領導(尚書九卿)等共同決議,禁止濫用刑罰,嚴格避免冤案。
這樣實行的結果是,從貞觀元年到貞觀四年,判為死刑的,全國一共隻有29人,刑罰幾乎都快要擱置不用了。
後來,他又不斷補充完善他的寬大簡約論。貞觀十年,他就指出:國家法令,必須訂得簡明,不應該一種罪有幾條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記下來,更容易發生奸詐。如果想開脫罪責就援引輕判的條款,如果想加重罪就援引重判折條款。一再變更法令,實在無益於刑理,應該仔細審定法令,不要讓法律條款產生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