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時期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

§第一節 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領域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農村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農村成為社會建設“短板中的短板”,突出表現為在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方麵存在很大差距。

然而,長期以來,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供給模式,廣大農民的意願和需求得不到應有的重視,農民成為被動的接受者,造成農村公共服務供給的非理性與低效。要改變這種現狀,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努力:

一要針對農民迫切需求的公共服務供給不足且效率低下問題,充分尊重農村作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需求主體的作用,改革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決策製度,完善“自下而上”的、能夠有效反映農民需求真實偏好的表達機製。鼓勵農民參與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過程決策,形成政府與農民共同決策與管理的模式,保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製度建設,充分實行村民自治,通過村民委員會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使農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渠道充分表達自己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就政府而言,當前應重點推進縣鄉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創新,整合相近公共服務職能,解決部門之間銜接不夠、交叉重複、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強化對縣鄉公共服務行為的監督和約束。

二要建立起以結果為導向的、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府績效評估體係。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評估體係,首先,必須解決好評估的主體問題,應建立一種政府、研究部門和媒體(公眾)組成的三元評價機製;其次,要設立一套評價公共服務的模型,合理設計評價的指標和權重,注重評價的可操作性,建立起高效的溝通反饋機製;再次,應從法律上認可公共服務評價的地位,保證公共服務評價成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基本環節,促使政府積極參與公共服務評價工作。在法律上應樹立公共服務評價的權威性,公共服務評價機構在進行公共服務評價時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幹擾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