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並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係,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麵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 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